甘肃出台甘十条新政

2010年5月20日

新政一 迅速行动 遏制房价上涨

      2009年,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采取了扶持全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8项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受城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等影响,在省内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今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贯彻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积极变化,然而形势依然严峻。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采取措施,有力、有效地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

新政二 健全机制 半年考核一次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抓好责任落实及措施落实。同时,组成省政府考核组,每半年对各市州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市州政府,要追究责任。


新政三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今年,全省完成新增廉租房2.7万套、13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6.37万套、548万平方米。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市州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基础工作、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各市州政府要确保落实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用好、用足、用活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自住性普通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新政四 涨幅过快 重点进行稽查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新政五 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户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规定执行。

新政六 住房供应 明确数量比例

      各市州房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给。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增加经适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

      各市州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确保中小户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特别是兰州市、天水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趋势和住房需求旺盛的实际,抢抓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历史机遇,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新政七 炒地囤地 禁止参加拍地

      严厉整治开发商炒地囤地。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凡是地价上涨过快的地区都要制定综合评标办法,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将与开发商报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在评标分值的20%到50%之间。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和廉租房与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要追究出让人责任。

新政八 加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

      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有关部门暂停其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省建设厅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由原100万提高到1000万。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先退后进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并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新政九 开发项目 一次性公开房源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对重点项目和楼盘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各级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力度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各级房管部门要做好其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依据房屋的设计建造年限、建筑结构质量等确定交易价格。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于2010年6月中旬之前报省建设厅。

新政十 及时公布住房供应计划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房管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来源() 作者()

仁恒房地产(www.stroymal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