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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出台建筑日照、住宅绿地标准新规

日期:2009年1月21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日照标准是保证住宅卫生条件和城市宜居环境的最基本指标之一,针对近年来,一些建设和规划设计单位随意降低日照标准影响住宅建筑环境的突出问题,省建设厅出台新规定,对日照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连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日照时间段不应计入有效日照统计时间。

连续日照小于30分钟不算有效日照

      鼓励在规划方案设计时采用简便、易行的间距控制方法来计算日照间距,保证日照标准。对日照时间可采用累计日照统计方式,但对连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日照时间段不应计入有效日照统计时间;同时应采用两种不同的、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互为校核,按最不利情况的结果作为规划设计和报审的结论与依据。

旧区改建日照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目日照1小时的标准。”针对全省各地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的具体情况,为规范相关规划设计和审批行为,经研究明确规定旧区改建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规划部门应明示是否属于旧区改建项目。规划条件未明示的,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按旧区改建项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报审。新征用的建设用地及原非居住用地转为居住用地上的项目不属于旧区改建项目。

建筑日照标准要纳入项目公示管理

      省建设厅要求,规划、设计单位在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旧城区改建项目中降低日照标准的户数、位置、程度等应进行认真分析和特别注明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部门应在各自的审查、审批及发汪等相关文件中对涉及日照标准降低住宅的户数、位置、日照标准等予以明确,并纳入项目的公示、出售管理。

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今后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建设项目中,屋顶、晒台的人工绿
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针对一些建设和规划设计单位不严格执行绿地率强制性条文省建设厅专门制定的新规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按项目制定绿地率,即新区建没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旧区改建项目在确有困难的条件下,也不得低于20%。在居住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个阶段,规划、设计单位应编制专顼建设场地绿化总平面图。组团绿地应标示当地标准建筑日照,对于覆土层在3.0米以上、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其他屋顶、晒台的人
工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另据记者了解,今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住宅楼不能混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商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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