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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小知识:“四金”指的是什么?可以退还吗?

日期:2023年2月2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招拍挂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买房的时候,我们需要总是会被购房合同中的各种“金”搞混淆,一“金”之差,寓意不同。那么,买房的“四金”指的是什么?可以退还吗?

买房的“四金”指的是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

1、定金

又称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

又称预付款,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而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订金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都要原数返回。

3、认购金

又称认筹金,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

在缴纳认购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在交付了认筹金后,如果购房者反悔了,不喜欢了,是可以退还的。

4、诚意金

又称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综上可知,购房“四金”,“三金”(订金、认购金、诚意金)可退,“一金”(定金)不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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