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示范项目申报、审核环节均由区级部门完成,此举既有助于发挥各区熟悉项目情况的优势,也有利于落实责权利对等的行政原则,将建筑绿色发展的责任、权利与所带来的利益统一起来,进而激发各区推动建筑绿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试行)》通过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确定奖励标准额度,将各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各区优秀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额度与本区任务完成比例挂钩。通过加强示范项目库管理,适当控制项目和资金总量,有效控制资金总额,实现跨年度统筹平衡。
此外,将实现示范项目申报业务全程网办,并加强示范项目市区联动监管。对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奖励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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